(2010)浙温民抗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何兴贵、温州新华迪合成革有限公司与何兴贵、温州新华迪合成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兴贵,温州新华迪合成革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38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何兴贵。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州新华迪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爵勤。申诉人何兴贵与被申诉人温州新华迪合成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日作出(2005)温龙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兴贵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8)6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