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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成套电器厂与上海雷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成套电器厂,上海雷纳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639号原告:嘉兴成套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民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洑卫良,厂长。被告:上海雷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北路3988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平,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嘉兴成套电器厂诉被告上海雷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成套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