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张华与金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华,金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1号原告周张华,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盈中村8组53号。被告金汉英,经商,乌市苏溪镇人民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张华与被告金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张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