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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张华与金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张华,金汉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61号原告周张华,经商,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盈中村8组53号。被告金汉英,经商,乌市苏溪镇人民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张华与被告金汉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张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