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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仕焕与俞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仕焕,俞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80号原告:杨仕焕,1944年11月5日,住诸暨市暨阳街道江东新村7幢4单元608室。被告:俞彩霞,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焕与被告俞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焕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仕焕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仕焕负担。审判员  孙永武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仙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