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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抗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赵荷花、周好光等与赵荷花、周好光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荷花,周好光,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抗字第14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赵荷花。申诉人(原审被告):周好光。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为民。申诉人赵荷花、周好光与被申诉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文成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文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荷花、周好光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18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盛钢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作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