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广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科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广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科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66号原告:杭州广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民。委托代理人:梅锴。被告:杭州科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广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广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减半收取409.5元,由原告杭州广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吕凤祥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宇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