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应岩良与吕苗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岩良,吕苗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12号原告:应岩良,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街道罗塘下7号。委托代理人:陈志毅,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苗芬,经商,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崧厦镇双埠村浙海2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岩良与被告吕苗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岩良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岩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原告应岩良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楼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