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平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薛桂兰与孙月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兰,孙月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薛桂兰,女,1928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平度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月美,女,195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兰诉被告孙月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桂兰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薛桂兰负担。审判员  纪小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虎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