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郑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74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某某。被告郑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昕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因被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于2006年3月份在瑞安市塘下镇务工时与被告认识,不久便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份同居生活,2007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双方性格脾气不投,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发生纠纷。原告发现被告吸食毒品,多次规劝被告无果。2008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母亲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被告被强制戒毒。原告起诉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诉讼中,原告放弃抚养费请求。被告郑某甲辩称: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户口簿一本,证实原告及儿子郑某乙的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一份,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二本,证实原、被告为合法夫妻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儿子郑某乙的出生情况。5、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于2009年2月17日撤回诉讼。6、瑞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吸食“冰毒”于2008年12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被告未出庭质证,在收到本院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复印件后未提出反驳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5系本院生效法律文书;证据1-4、6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纳。被告郑某甲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份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份同居生活,2007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郑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无固定收入导致家庭经济矛盾。原告发现被告吸食毒品后经规劝无果,2008年12月份,原告与被告母亲向公安机关举报被告,被告被强制戒毒。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婚姻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家庭经济以及被告吸食毒品等原因导致夫妻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被告同意婚生儿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诉讼中,原告考虑被告目前强制戒毒的实际情况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二、女儿郑某乙由原告何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何某自行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昕昕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