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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毛欢强与赏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欢强,赏丽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265号原告:毛欢强,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赏丽琴,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欢强诉被告赏丽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欢强撤回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樱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