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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民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朱春冬与吴晓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冬,吴晓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朱春冬,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吴晓景,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朱春冬与吴晓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晓景所有的房地产已另案拍卖,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民执字第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