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家利与毛善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家利,毛善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74号原告:祝家利,市黄湾镇五丰村北南场16号。委托代理人:张燕飞、张振锋,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善红,宁市袁花镇红晓村张家汇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家利与被告毛善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家利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家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家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家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