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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祝家利与毛善红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家利,毛善红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374号原告:祝家利,市黄湾镇五丰村北南场16号。委托代理人:张燕飞、张振锋,海宁市袁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善红,宁市袁花镇红晓村张家汇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家利与被告毛善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家利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祝家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家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祝家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