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武装与骆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武装,骆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98号原告:于武装,市大陈镇春林村下沿。被告:骆校平,市稠城街道八脚坎村下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武装与被告骆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武装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