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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于武装与骆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武装,骆校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98号原告:于武装,市大陈镇春林村下沿。被告:骆校平,市稠城街道八脚坎村下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武装与被告骆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武装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