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建玉与倪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玉,倪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23号原告董建玉,一村。被告倪林光,1963年10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马剑镇栗树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玉与被告倪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玉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建玉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立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