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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建玉与倪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玉,倪林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123号原告董建玉,一村。被告倪林光,1963年10月15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马剑镇栗树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玉与被告倪林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玉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董建玉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立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