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东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国峰与季利进、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峰,季利进,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东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吴国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程江宝、吴列权,东阳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利进,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东义路760号。法定代表人:季利进,总经理。被告: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在东阳市小商品园区珊瑚路48号。法定代表人:许技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光先,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国峰与被告季利进、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峰起诉称,2008年7月23日,被告季利进因生产生活需要,经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嗣后,三被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季利进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判令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东纺日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季利进拖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季利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多项犯罪已被逮捕,现相关案件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本案所涉的被告季利进向原告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需待关于被告季利进的刑事诉讼结束后才能明确,原告的起诉现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如关于被告季利进的刑事诉讼结果确认本案借款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原告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国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晓帆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许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