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包连坤与叶信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信国,包连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信国。委托代理人:林启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连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叶信国与被上诉人包连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叶信国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信国自动撤诉处理。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文成县人民法院(2010)温文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易景寿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微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