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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春华百货有限公司与余纯志、余学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春华百货有限公司,余纯志,余学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228号原告:衢州市春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农贸城内a区74-2号。法定代表人:毛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孝明,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纯志,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一弄1号。被告:余学明,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钟山一弄1号。原告衢州市春华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纯志、余学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纯志、余学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已付清货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衢州市春华百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纯志、余学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汪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