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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钱海茫与俞玲玲、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茫,俞玲玲,王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钱海茫(身份证号码:430104196906012533),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俞玲玲(身份证号码:330624197502131126),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武(身份证号码:330206197610171411),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茫与被告俞玲玲、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茫撤回对被告俞玲玲、王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