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钱海茫与俞玲玲、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茫,俞玲玲,王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371号原告:钱海茫(身份证号码:430104196906012533),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俞玲玲(身份证号码:330624197502131126),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武(身份证号码:330206197610171411),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海茫与被告俞玲玲、王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茫撤回对被告俞玲玲、王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30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