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嘉兴市××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下甸庙××101、102室。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陆×。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村乍××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2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都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浙江××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