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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婉珍与慈溪市浒山聚星美发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某某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民初字第57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汪伟,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店。负责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某某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李宇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铃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