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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锡学与郭仁升、郭成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锡学,郭仁升,郭成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752号原告郭锡学,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姜桂军,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郭仁升,男,汉族,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郭成训,男,汉族,1956年9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飞,男,1969年1月2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原告郭锡学诉被告郭仁升、郭成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郭锡学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立案后经审查,原告郭锡学提交的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够具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锡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郭锡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