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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49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杭州市××号。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徐×、舒×。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50.50元,退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50.50元。审判员  程雪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圆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