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沈皇恢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邹有林借款合同一案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邹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沈皇恢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18号。法定代表人闫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有林,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95-10号1-2-2。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皇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2日依法委托辽宁中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95-10号1-2-2,建筑面积175.88平方米的私有房屋一处。2010年4月8日买受人李鹤以76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295-10号1-2-2,建筑面积175.88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鹤(居民身份证号:210104198505010519)所有。二、买受人李鹤可持本裁定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张树军审判员 : 牛 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