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武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伟笑与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笑,邹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夏伟笑,农民,住武义县熟王宅镇陶宅村夏新屋2号。被告邹国平,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佐溪村王竹园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笑与被告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笑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伟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夏伟笑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