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武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夏伟笑与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伟笑,邹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武商初字第210号原告夏伟笑,农民,住武义县熟王宅镇陶宅村夏新屋2号。被告邹国平,农民,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佐溪村王竹园1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伟笑与被告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伟笑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伟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伟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夏伟笑负担。审 判 员 邹摄平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 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