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纸××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纸××有限公司,宁波市××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80号原告:慈溪××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东门外村。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宁波市××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村。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纸××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5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宁波市××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旭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