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雁民初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社区信息服务管理中心与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雁民初字第5001号原告西安市社区信息服务管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清甫,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晓梅,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星,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一路14号。法定代表人李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社区信息服务管理中心诉被告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社区信息服务管理中心撤回对被告西安文华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912元。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