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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付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商初字第29号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武城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高延军总经理被告:付志,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中南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田玉海审判员  侯现章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