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韩某某为与被告郑甲、郑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与郑甲、郑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郑甲,郑乙,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455号原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郑甲。被告:郑乙。被告:张某某。原告韩某某为与被告郑甲、郑乙、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台温商初字第4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 金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甲、郑乙、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起诉称:被告郑甲、郑乙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8日,被告郑甲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月利率3%,因借款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担保人负责,被告张某某自愿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由郑甲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张某某在借条上担保拦上签字。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起诉要求被告郑甲、郑乙共同偿还借款16万元及利息(自2009年12月9日起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诉讼过程中,被告郑甲偿还6万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6万元自2009年12月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0年3月4日止,10万元自2010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被告张某某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韩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户籍证明三份,用以证明三被告主体适格及被告郑甲、郑乙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09年12月8日借据一份,被告郑甲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因借款所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担保人负责,由被告张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3、浙江省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为5500元的事实。被告郑甲、郑乙、张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查,原告韩某某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郑甲、郑乙、张某某,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韩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甲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自愿、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借款系被告郑甲、郑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郑甲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郑乙应当共同偿还。被告张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郑甲支付6万元系偿还借款并相应变更诉讼请求,该主张有利于被告方,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甲、郑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韩某某借款前期利息6800元、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3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二、被告张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560元,由被告郑甲、郑乙负担,被告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金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许笑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