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张国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张国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法定代表人:沈初阳。委托代理人:连小勤,住温岭市太平街道虎山路164号2单元402室,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柳正晞。委托代理人:陈彩红。被告:张国兵,城南镇黄湾村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张国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已还清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森程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蔡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