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晓阳与叶今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阳,叶今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346号原告:胡晓阳,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居民,住天台县福溪街道上海家园c3-3幢402室。被告:叶今尔,成年,居民,道园丁花园1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阳诉被告叶今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晓阳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晓阳以被告叶今尔已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晓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晓阳负担。审 判 员 娄银强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修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