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117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汪洋与被告夏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汪洋;夏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17民初320号原告:张**,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夏婕,女,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张**与被告夏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