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边建奎、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建奎,方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刘润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秋,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边建奎,农民。被告方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边建奎、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