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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边建奎、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边建奎,方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8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刘润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秋,该联社风险资产管理经营中心经理。被告边建奎,农民。被告方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边建奎、方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