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2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及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朝辉审判员 叶必顺审判员 吴松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