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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婺北商初字第29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及具体地址,本院也无法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朝辉审判员  叶必顺审判员  吴松玲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