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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许涛与温岭市润昌鞋业有限公司、叶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涛,温岭市润昌鞋业有限公司,叶春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17号原告:许涛,首市光武镇南街许庄126号。委托代理人:陈妙友,温岭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温岭市润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楼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娅平,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春友,温岭市温峤镇城南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涛与被告温岭市润昌鞋业有限公司、叶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涛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1579.5元,由原告许涛负担。审 判 员 蔡冬青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