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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罗红范与许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范,许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罗红范,居民。被执行人:许金波。本院在执行罗红范诉许金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金波尚欠申请执行人罗红范人民币39469.48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41元、执行费4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金波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7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陆佰安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