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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李昆芬与吴国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961号原告:李昆芬。委托代理人:李坤爱。被告:吴国华。委托代理人:刘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昆芬诉被告吴国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昆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昆芬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