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汪桂娣与娄灿烂、边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桂娣,娄灿烂,边月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571号原告:汪桂娣。被告:娄灿烂。被告:边月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桂娣诉被告娄灿烂、边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