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德昌与张永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昌,张永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68号原告:陈德昌,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805室。被告:张永奎,市鹿城区府前街金府南幢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昌与被告张永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昌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元,由原告陈德昌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