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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鹿商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德昌与张永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昌,张永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鹿商初字第68号原告:陈德昌,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东方大厦805室。被告:张永奎,市鹿城区府前街金府南幢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昌与被告张永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昌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德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元,由原告陈德昌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苗审 判 员  王列娅代理审判员  吴春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