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戴安成诉被告秦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084号原告:戴安成。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俊。原告戴安成诉被告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安成的委托代理人赵德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俊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安成诉称:2006年3月6日,被告秦俊因缺乏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亦由被告承担。被告秦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6日,被告秦俊向原告戴安成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代安成现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今借人:秦俊2006.3.6日”。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一份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戴安成与被告秦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俊偿还原告戴安成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秦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管维文代理审判员 罗海峰人民陪审员 孙远海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