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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街道××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邢某某。委托代理人:柳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岭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