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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612号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莫干山路569号省石化厅文一街招待所内。法定代表人:王波波。委托代理人:杨永生、邱秀平,。被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道高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卢朝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力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72元,依法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杭州光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尚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