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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秋琴与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琴,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范泉富,刘滋俭,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52号原告张秋琴,府山金鸡塘村4队。被告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城南大道311号。被告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北海街道寨下火车站粮库。被告范泉富,区望花畈西区14幢403室。被告刘滋俭,区望花畈西区14幢403室。被告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陶堰工业园区,被告王海龙,新昌县人,现住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琴诉被告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范泉富、刘滋俭、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人民币9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