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秋琴与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琴,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范泉富,刘滋俭,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王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852号原告张秋琴,府山金鸡塘村4队。被告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城南大道311号。被告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北海街道寨下火车站粮库。被告范泉富,区望花畈西区14幢403室。被告刘滋俭,区望花畈西区14幢403室。被告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陶堰工业园区,被告王海龙,新昌县人,现住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琴诉被告绍兴市万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绍兴市粮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范泉富、刘滋俭、浙江日松管业有限公司、王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170元,合计人民币9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