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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陈某某与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绍兴市××路××号。负责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与被告陈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鹏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龙卡汽车卡,申明自愿签署并依约履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帐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帐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原告自记帐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应还款额币种)。被告透支人民币后,一直未予还清款项,截止2010年1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34.78元,利息人民币2713.34元,滞纳金783.42元,合计人民币13431.54元。为此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934.78元,利息人民币2713.34元,滞纳金783.42元,合计13431.54元(利息计算至2010年1月15日,此后利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1,龙卡信用卡申请表及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各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及双方具体的权某义务的事实。证据2,利息清单1份,要求证明被告透支本息情况的事实。证据3,交易明细1份,要求证明被告透支本息情况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证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证据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某,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龙卡汽车卡,根据双方的领用协议约定,被告在帐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前偿还了当期全部应还款额的,帐单所载当期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最短20天的免息还款待遇,否则原告自记帐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提取现金时,须按笔支付手续费;透支取现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原告自记账日起计收欠款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被告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须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币种同应还款额币种)。原告向被告核发上述龙卡信用卡后,至2010年1月15日,被告因透支共结欠原告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13431.54元。本院认为,被告因信用卡透支与原告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申领信用卡时签订的合约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结欠原告的金额截止2010年1月15日,由计算机系统记录生成,该金额可依法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某,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合计人民币13431.54元(计算至2010年1月15日),并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