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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武东与朱卫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武东,朱卫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124号原告:郑武东,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11282319),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华山村华拱20号。委托代理人:应祖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青,198802122325),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塘花村3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武东与被告朱卫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武东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武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元,由原告郑武东承担。审 判 员 应美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黄菲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