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佳得利工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佳得利工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369号原告:嘉兴市佳得利工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凌塘路。法定代表人:戴福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富、姚红星,浙江海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干窑镇长丰村凌塘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海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佳得利工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天华管桩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佳得利工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佳得利工业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