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民初字第76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河南省××路××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鲁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嘉善县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于2010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是基于保险合同介入本案诉讼,根据“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标的物所在地也在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故要求将本院移送至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是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属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金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艳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