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陕西龙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龙口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陕西龙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关正街175号晨光御苑18楼A2。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亚峰,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巩琛婕。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88号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幢1单元8层L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尚权,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强,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龙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129.5元。审 判 长 师敏代理审判员 宋亮代理审判员 杨娜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