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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民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新疆安庆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民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安庆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喀什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该公司执行董事。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疆安庆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三初字第43号民事哦按巨额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工商、金融、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新疆安庆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至今申请人仍享有本案被执行人债权:购房款376.775万元并与其利息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执民字第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安庆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维国审判员  孙旭忠审判员  吕海军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