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宏洋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金素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宏洋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金素莲,金剑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693号原告:台州市椒江宏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20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颖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中山东路281号。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金素莲,女,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大溪镇永兴路12号。被告:金剑雄,市大溪镇永兴路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宏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金素莲、金剑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椒江宏洋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