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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4-20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成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成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4-3号原告王伟,男,197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法定代表人王清铎,经理。被告李成磊,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项目部经理,现在聊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0月16日作出(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22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该案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聊城市赢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冠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